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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徐进律师
所在地区:重庆-云阳
手机:13908265817
邮箱:7351237@qqq.com
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Q Q:7351237
律师简介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
  2、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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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p#行政诉讼指南#e#
行政诉讼指南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如果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您作为原告,应当提供您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如果被告认为您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作为原告,您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您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您是,过去有些案件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本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出示的证据隐藏起来,等到上诉过程再提出。从2002年10月起,如果您是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4、如果您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并签章证明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3)提供报表、图纸、帐册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
  5、提供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6、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7、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签名或盖章;(3)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8、提供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9、您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人民法院收到您提交的证据后,将出具收据。
  10、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1、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您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您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1)证据持有人的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2、您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向您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如果您对此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答复。
  1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证据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应担保。
  14、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您有证据或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提交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而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5、作为当事人,如果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证据的对质、辩认和核实
  16、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17、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18、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空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19、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如果您对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有异议,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0、当事人申请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该方当事人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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