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刑事辩护
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 诉讼指南 风险告知
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 >

律师介绍

徐进律师
所在地区:重庆-云阳
手机:13908265817
邮箱:7351237@qqq.com
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Q Q:7351237
律师简介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云阳律师   时间:2013-05-21

       在2003年12月26日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尚未出台时,对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扶养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抚慰金范围,这时基本上在实务界和学理界能达成一致共识,即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自该《解释》出台后,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争论就没停止过。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一书中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再是以往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但他没有正面界定其性质。最高法院法官陈瑞杰2006年在重庆举办民事审判讲座时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现在还没有看见一种明确的观点,就是死亡赔偿金吧。鉴于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存在争议,主要有二种观点。

 

      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有二:1、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也没包含死亡赔偿金,前6项很明确,第72页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解释》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债权,死亡赔偿金不在此列。2、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亦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为遗产。据此说别的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

 

    二、笔者认为,应将道路交通死亡赔偿金定为遗产。理由:1、采用 “时间说”来界定遗产与否,不是绝对的。1988年,最高法对河北省高院作出的《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指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了保险金在未指定受益人和别的法定情形下成为遗产。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著作权所有者公民死亡后,在保护期限内其“使用权”、“报酬权”作为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上述所说保险金、使用权、报酬权均是公民死亡后才获得的物质权利,道路交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失利益,也是死后的物质权利,也应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并不绝对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关于最高法2005年3月22日对广东省高院作的批复,它专指空难死亡赔偿金,空难的赔偿是有其特殊规定的,是由《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和民用航空法来调整的,它的赔偿是概括性的,限额为7万元,是因航空事故致旅客死亡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即此赔偿金与道路交通死亡赔偿金性质有根本区别。3、将道路交通死亡赔偿金确定为遗产,便于审判实务操作。认为道路交通死亡赔偿金不是是遗产的人,也都主张依《继承法》的规定处置死亡赔偿金,这样就矛盾,不是遗产,怎能按《继承法》处理,名不正,言不顺。另外将道路交通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保护其他的法律关系和谐地存续,否则会导致权利失衡。举例:某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加害人赔了死亡赔偿金,如果不认定为遗产,该公民的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他的近亲属不用还账而只落钱,相反,如该公民还有债权,他的继承人都能去主张。还有,我们受理的第二个案件中,死亡的公民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的车负次要责任,另外还有个无责任的第三人,如果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就不用清偿债务,意味着该第三人的主要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综上,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定为遗产,在立法上也要尽快明确。

 

 

 

首页 | 律师介绍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