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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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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Q Q:7351237
律师简介
婚姻继承
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云阳律师   时间:2015-08-11

  经常有当事人问我:“徐律师我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或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法院才会支持离婚诉请?”对于这个问题,许多不常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也非常困惑,似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权决定的。其实,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和接合日常审判经验,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

  首先,并非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不予离婚,同样的,也并非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非得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次数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决定性因素。

  既然如此,那么法院“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判离”的潜规则又是从何而来?法院审判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法官首先会考察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关于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说是最清晰也是最模糊的。说它清晰,是因为《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明文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说它模糊,则是因为对于什么是感情破裂,却又规定得非常的圆滑。虽然除了《婚姻法》第32条中的5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的规定有13条,再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8条,一共19种情况。但是,除了《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前4种情形,其他情形都是可以判决离婚,这就给法院的审判留下了许多自由心证的空间。当然,我认为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应当的。婚姻和感情都是非常感性的东西,用直白而理性的法条是无法进行涵盖的。同时,婚姻和感情有时是非常复杂的,对于人创设出的情感应由人去感知,由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具有合理性。

  二、有无和好可能

  关于是否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还会观察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家庭稳定的国家。虽然近些年人们的思想逐步的开放,但是似乎“离婚”还是与崇尚“和为贵”的中国传统美德与思维模式格格不入。我们经常说“宁结两家亲,勿拆一桩婚”。

  作为法官,虽然他的工作是审理婚姻家庭的案件,但是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熏陶,一般来说法官也是“劝和不劝离”的,只要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乐得通过判决的形式,给予双方一次机会。那么法官是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和好可能呢?一般来说,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看双方的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根本性的。第二,看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有时候双方虽然发生矛盾与冲突,一方起诉来法院,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之后,原告对于离婚的态度可能有所缓和。一方面可能还对夫妻之间的矛盾耿耿于怀,另一方面可能念及夫妻多年或者孩子的因素对于离婚存在顾虑。此时,一般有经验的法官也会多做双方的和好工作,即便是调解不成,也不会贸然的判决离婚。

  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

  关于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法院考量的第三个问题是,能否做到案结事了。我所接触过的几个3次以上都还没有判决离婚的案件,主要都涉及住房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这一情况。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解决住房问题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但是,对于法院审判来说,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仅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我曾听一位法官这样说过“不能靠一纸判决就把矛盾丢到社会”,故我们在处理房屋问题无法解决的离婚案件时,我们可以去谈法律观点,但是不应回避社会现实,应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尽量协调解决该类纠纷。

  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

  关于是否能够判决离婚,法院最后考量的问题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判决不离婚的次数越多,法院再判决不准予离婚时的心理压力也越大。毕竟,是否准予双方离婚还是要以双方感情破裂与否作为首要考量的,当事人一次又一次起诉离婚,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感情上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其离婚的决心也是非常坚决的。“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若此时法院还因为种种理由,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判决双方不予离婚,无疑是代替当事人去生活去思考,既超越了其自由裁量的权限,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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