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因由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只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但在法院审理时应当如何予以证明呢?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实践,有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事故发生时,持有一年以上的有效暂住证;(2)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受害人以本人姓名或受害人借用他人(如出租人)名义,在城镇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与居住生活相关的费用,且至事故发生时实际缴费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4)受害人购买城镇房屋,至事故发生时已实际入住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