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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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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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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前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
云阳律师   时间:2015-08-04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鉴定为残疾,但在人民法院起诉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同时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是确定的,则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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