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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实践,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同时主张特护费和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为特护费是医院根据治疗需要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并包含于医疗费中的费用,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受害人提出关于护理费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关于护理费的支付规定进行审查,不应以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有特护费为由不予支持。
渝公网安备 50023502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