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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实践,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判决前已有生效判决确定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前尚没有生效判决确定侵权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予以支持。存在多个侵权人的,受害人请求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其他责任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予以支持。
渝公网安备 50023502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