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多处受伤,并且经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后多处都达到了伤残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来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徐进律师在此着一个简单的介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应当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关于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在日常审判中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第二种意见对一至四级确定附加指数3%,对五、六级确定附加指数为2%,对七至十级确定附加指数为1%;第三种意见对一至五级确定附加指数为4%,对六至十级确定附加指数为2%。目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一处8级、一处9级、一处10级,即按8级30%+9级2%+10级1%=33%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