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的伤残鉴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重新鉴定,今天徐进律师来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受害人诉前单方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
2、特殊情况下对申请重新鉴定进行了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系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其在行使相应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原则上应当采信,一般不予重新鉴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委托鉴定时未通知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参加鉴定的;(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三)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五)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