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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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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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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过户时相关费用问题
云阳律师   时间:2015-07-03

  夫妻在办理离婚后,对于共有的房产过户要生产多少费用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徐进律师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双方是协议离婚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如果双方是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则凭判决书、调解书办理,不需要再进行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二、夫妻离婚房产产权变更涉税问题
  按法律规定对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进行分割。但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处理一般存在4种情况:1、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无偿拥有;2、双方各拥有一部分;3、房屋归一方所有,但要补给对方应得部分的房款;4、双方都放弃房产,归女子所有。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费。
  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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