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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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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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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云阳一教师猥亵女生获刑10年
云阳律师   时间:2014-06-05

    昨日,记者从云阳县人民法院获悉,云阳县一小学教师犯猥亵儿童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这是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后,该院依法从严惩处的又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今年3月,云阳县某某镇九年义务制学校的小学教师何某某,涉嫌“强奸女学生”的事被人举报后,引起县政府高度重视,赓即责成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3月28日,云阳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何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侦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多次猥亵学校的女学生,但并未强奸女学生。

    何某某负责该校四、五年级语文、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工作。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他利用在教室上课期间,趁学生做作业或者上自习之机,以辅导学生学习为名,先后对小花、小兰、小琴等7名9-12岁女学生采取抠摸胸部、阴部的方式,多次实施猥亵。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为了寻求性刺激,明知被害人属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蓄意对多名女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其动机十分卑劣,影响极为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且在教书育人的教学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应当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论处。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劣迹前科,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云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一审以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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