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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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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5月1日起重庆农民买房不再免契税
云阳律师   时间:2014-04-28

201451日起,重庆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在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时,可享受的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将停止执行。2014424日,重庆地方税务局在官网上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针对免契税的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消息一出,即在各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置业顾问等可谓是反应不一。

购房者:早买早好 能省好几千块钱

该政策一出,购房者即在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免契税要停了,购房者们发起了热烈的讨论。尽管购房者们纷纷感慨说“现在的政策就像是翻书,一天一个样”,“政策简直说风就是雨”……但免契税政策将停还是已成定局。对此,在免契税政策下受益的“村里人”,和受益不多的“城里人”,也有着不同的声音。

“还好在五一前买了,不然要多交好多的税”。一位网友在论坛跟帖说道,他在前几天的春交会上果断出手,赶上了免契税的“末班车”。“当时根本没想到免契税政策会停止,就想到春交会上优惠多,先买了再说。现在看来我还是很有远见的啊。”这位网友调侃到。而还在观望中的购房者则表示懊恼,“早晓得就赶紧出手了。”

而相对于农村户口的购房者而言,“城里人”们则持无所谓态度。“反正也免不到。停不停都一样。”

开发商:取消免契税是因为政策到期

免契税将停的消息一出,虽然有部分业内调侃说“这不科学”。但力帆置业营销总监樊元树在接受搜房网采访时表示,农村户口买房免契税的政策是重庆市因地制宜的一项政策,也只在重庆市内推行,它更像是重庆政府在以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使用的“促销手段”,现在停止了不过是“促销到期”了而已。

另外,樊元树还表示到主城置业的农村户口购房者的比重低于20%,这项新政的影响并不大;而且政府现在在提新型城镇化,相信政府按期取消该政策,也是为了鼓励购房者在当地置业。

业内人士:对购房者和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

立业地产顾问研究院院长李晶表示,一方面户口在主城买房比重不大,基本在20%以内,相对来说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另一方面,对于农村的购房者免契税的优惠政策,之前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时,可享受免契税优惠。按照目前重庆主城的市场均价,购买最大的建筑面积90平米,一套房屋总价60多万,优惠的契税大概是6000元左右,对于购房者来说影响也不大。

为什么政府这个时候会对免契税的政策做出调整?立业地产顾问研究院院长李晶认为,政府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实际上是为了购房免征范围规范化,更有利于城镇化政策的具体落实。农民买房免契税优惠最初的初衷是鼓励城镇化,而现实中居民主城购房后其生活区域还是在农村,购房更多的目的是投资或者未来子女进城的需求,实质上并未达到城镇化的预期效果。

置业顾问:免契税政策要停了 小伙伴们还不赶紧下叉吗?

相对于业内的淡定,购房者的惊讶,契税新政就像是一根针,刺中了置业顾问们敏锐的职业神经。距离免契税政策停止只有不到一周的时间,置业顾问们纷纷劝说购房者尽快下叉,搭上免契税的“末班车”。“早几天能少好几千块钱,可以趁着契税还退赶紧买了。”一位置业顾问在和购房者交谈时说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51日起停止执行。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5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二)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三、关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认定时点问题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按规定适用契税优惠税率,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时点存量房为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日;增量房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

    本公告自20145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税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农村居民购买住房”,以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第一条“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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