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国家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部分证据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国有资产受损失
据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重庆某建筑公司以395万元的价格拍下了云阳县某破产的药厂,此时孙某正担任该药厂破产清算组组长。而此时该厂尚欠缴社会保险费188.9031万元,在孙某的主持下,这笔欠缴款被转给该处厂房的购买方重庆某建筑公司承担。并且,孙某将这笔社保金额用来冲抵该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给清算组的拍卖款。
在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后,该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在2003年5月和10月共缴纳了60万元的社会保险费。可到了2004年,由于政策变动,经云阳县社会保险局向有关部门的申请,核销了该厂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于是该建筑公司剩余的128.9031万元购买资产款至今未缴纳。检方指控孙某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对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另外,检方还指控,孙某在拍卖药厂过程中收受重庆某建筑公司83000元。以及孙某在参加另两项目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23000元和20000元,共计126000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违法取证被申请排除
检察院于今年4月22日向云阳法院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受理后,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上,面对检方提出的某建筑公司应当缴纳128.9031万元的事实,孙某予以认可。不过对于受贿金额,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的陈辉、柳可作为孙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原来,在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陈辉、柳可律师发现,对孙某受贿金额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中,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无法排除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而且根据记录还存在对孙某的连续询问时间过长等不规范的行为。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法院认定孙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存有疑义。据此,将孙某的供述从证据中排除。
于是,公诉机关通过其它证据确定下来孙某在三个项目中各收受了53000元、20000元、4000元,共计77000元。至于原指控中其余的49000元,因没有其余证据佐证,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认可。
数罪并罚获刑6年
云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清算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某药厂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义务转交给他人,并导致国家损失128.9031万元,这一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近日,云阳县法院对这起国家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其违法所得7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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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