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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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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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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云阳律师   时间:2013-12-09

   经常有人问:“单位从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可以告单位吗?”,我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了工伤、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诉状里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或者补交五险一金的申请或诉讼请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驳回。

    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一般是这样回答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但重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

    首先,我们看看为什么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法律、地方法规到司法解释来看,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中任何一种保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应当受理(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依据什么不受理。

    200143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内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二、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已经缴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作实体审理。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以上就是重庆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养老保险争议(其实已经扩大至社会保险争议)的依据。这个《通知》现在还有效,它居然能够推翻前面列举的那么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效力层次的确是太高了!

    最后,我们谈谈解决办法。

    1、劳动者在尚未退休的情况下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了,只能向本地劳动局内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至于劳动监察大队是否查处就只能听天由命了。不听天由命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呢?理论上可以,但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本人在实践中还没有遇到过。

    2、若劳动者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发现单位在养老保险的缴纳上有问题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其依据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以上司法解释只约束法院,不能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所以若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

    最近,重庆市将出台办法,不允许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中的个别险种,也就是说五险一金必须捆绑在一起由单位申报缴纳,行政机关将加大力度查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这无疑对劳动者是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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