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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房姐"龚爱爱被判3年有期徒刑
云阳律师   时间:2013-09-29

资料图:9月24日,“房姐”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开审。

资料图:924日,“房姐”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开审。

  西部网榆林讯(记者 马广浩) 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5天后,“房姐”龚爱爱一案今天(929)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龚爱爱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24日上午,龚爱爱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认为,龚爱爱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其判处2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龚爱爱坚称自己有错但无罪,对因自己引起的社会广泛关注向社会道歉。

  就此前龚爱爱坚称自己无罪的辩护,法庭判决中未予认可,龚爱爱当庭未表示上诉。靖边人民法院称,龚爱爱可在宣判十日内决定是否上诉。

  24日下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系列案中5名涉事的公安系统人员也进行了依法公开审判,庭审中,公诉方建议法庭对王红霞等5名被告人量刑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法官当庭宣读的判决书显示,龚爱爱在明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还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另两个户籍,且用新办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此前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检方认为,龚爱爱明知自己有合法的户籍,为购房买卖两个户籍,还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另外两个户籍,且用新办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妨碍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半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龚爱爱的辩护人则称,龚爱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同时希望媒体理性报道,不应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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