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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主犯韩磊一审被判死刑
云阳律师   时间:2013-09-25

 

    9月25日,被告人韩磊在法庭上。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涂铭)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2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科技路公交车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指路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

    法院根据韩磊、李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零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零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据悉,宣判后,韩磊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李明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25日上午,在宣读本案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此前,受害女童家属在庭审中对韩磊提出了总计273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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