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并由投资律师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在我国, 个人所最早于1995年在海南省试点.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增加了关于个人所的规定,为个人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至2012年间,个人所在我国的发展突飞猛进,同时,个人所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过快
新《律师法》实施后,个人所,如古诗所说“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
2009年,北京批准的141家律师事务所中,有48家是个人所,超过了1/3。青岛市2009全年成立的个人所45家,占新增律所的81.6%。2009年1-4月,山东新成立的律所中,个人所有45家,合伙所只有18家。
从2009年年1月份佛山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截止到2010年7月,全市有17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经审批成立。
2008年12月,中山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获准设立以来,至2012年6月止,个人所规模已发展至25家,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43%.平均每年新增6家个人所.
个人所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门槛低是主要原因,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只要有十万元的注册资金,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五年的执业年限,就可以申办个人所.然而,有些个人所在成立后,因规模小,竞争力弱,业务不足,办所成本大,在办所后不久,便提出申请,要求转为合伙所,也有的个人所直接申请注销. 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广东省设立个人所447家。因对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估计不足等,而出现经营困难导致需要转为合伙所的45家,直接办理注销的有13家。
(二)税费过重
根据律协章程,律所每年需交纳团体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各地不一,大多数地方都按所统一收取.2011年,珠海律所团体会费标准是4000元.2012年深圳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
不论律所律师人数的多少,也不论个人所还是合伙所,,按统一标准收取律所会费,从形式上来说,好象是平等的,实质上,对于个人所而言,是不平等的.
按现行的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在查帐征收方式下, ,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除此之外,律师个人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而言,税收明显过重.
,(三)招聘执业律师难
律师业的竞争,在于人才的竞争,个人所欲发展,必须引进优秀律师.然而,与合伙所相比较,个人所招聘律师较难.目前,在中山市25家个人所中,除从合伙所改制过来的外,其他所大部分只有1至3名律师,有9家所仅是开办人1人独当一面.据笔者了解,执业律师之所以不太愿意进入个人所,主要原因是:有的个人所是以律师个人的姓名命名的,有的执业律师对此有看法,觉得在个人所,自己的身份只是个打工者,还有的执业律师担心个人所实力不足,发展前景不明.
现行的某些律师管理制度,也不利于个人所培养和引进执业律师.《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 设立满一年,且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执业五年的指导律师.
对于个人所来说,要拥有三名以上执业五年的律师,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个人所不能带实习律师,也就意味着个人所难以培养和引进年轻律师.
二、对策 (一)提高个人所的设立条件
新《律师法》规定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律师来说,拥有10万元的注册资金,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来说,10万元,作为开办个人所的资金条件,门槛显然太低.笔者认为:对于个人所开办的资金条件,应由各省司法主管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自行设定.
2010年7月12日实行的《辽宁省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个人所的资金条件:副省级市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人民币十万资产.
就广东省而言,笔者认为:深圳、广州、珠海及珠三角地区,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广东省其他地区,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
除了提高个人所的注册资金外,笔者认为:对于个人所开办的地点也应有所规制,笔者认为:应鼓励律师在乡镇开办个人所,限制在市中心区开办个人所.就中山市而言,虽然中山现有58家律所,但在中山市5个区、20个镇中,尚有14个镇、1个区,没有律师事务所,因此,应鼓励律师到没有律所的镇区,开办个人所.以满足当地镇区居民的法律需求.
(二)减免个人律所的税费
在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新生事物,刚刚起步,需要政策扶持.
2012年,北京市律协规定:合伙所的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至5000元, 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个人所免交团体会费,北京市律协带了个好头,在笔者看来,其他地方的律协不一定也能象北京市律协做到不收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但至少,应做到将个人所的团体会费与合伙所区别开来,减免个人所的团体会费.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的规定,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在2010年之前,税务机关对律所征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后,税务机关要求对律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税.据统计,在核定征税方式下,我国律师业承担的税率,占收入的9%-15%.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含营业税及其附加)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
笔者认为:国家对个人所,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由于个人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量小,因此,对个人所不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应采用核定征税为宜.
(三)支持和鼓励律师到个人所执业
当今在我国律师界,非常强调律所的大型化、专业化、公司化,认为这才是我国律师发展趋势.主管部门对个人所也并不看好.其实,这是个误区.
有几百年律师发展史的西方国家到目前为止,大型所也只是其中少数,其国内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仍是由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小律师事务所承担.美国有一半的所是个人所,或者5人以下的小所。
目前香港共有律师事务所700多家,合伙人超过10人以上的较大型律师所只有26家,个人投资的律师所占44%,绝大部分律师所为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所。
因此,个人所的发展,是今后我国律师发展的重要部分,律协和主管机关应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人所发展的政策,进行修订.为律师到个人所执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