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超过七成被执行人存在不执行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他指出,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执行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全国法院共同努力,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肆意规避执行、奢侈消费的不良势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孙军工指出,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据悉,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各级法院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据介绍,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和公布范围阐明了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的基本信息,并保证唯一性。孙军工特别指出,《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
《规定》还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孙军工表示,《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